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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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理赔款(借款本息)40785.04元,并应当支付其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保险费2491.22元,并应当支付其自起诉之日(2019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