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2114.60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7年10月12日的资金占用费合计163974.54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应以882114.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山东省章丘市铁道北路与双山大街交汇处香港街二期2幢118、218房产以及山东省章丘市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分别在914500元、15417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4元,减半收取计7107元,由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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