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
信阳天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全年度及2015年1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分红款共计1359804元整。

二、被告息县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信阳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款项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950元,由被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

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69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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