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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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2442527元;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2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