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博天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德裕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市博天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2188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双方结算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博天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博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720元,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7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