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市天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幸福南路分理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02执保970号 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天墉物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11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2019)鲁1102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幸福南路分理处62×××85账户内存款60万元的冻结;解除(2019)鲁1102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区支行45×××89账户内60万元的冻结;解除(2019)鲁1102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涛在华夏银行烟台幸福支行62×××39账户内60万元的冻结。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解除查封。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执保970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