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02执保1172号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84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我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841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范海伟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阳支行账户62×××40内的存款8万元的冻结。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日照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解除查封。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执保1172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