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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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100元; 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34652.5元; 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947.5元[110000元-20000元-2100元-34652.5元-300元]; 八、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38032.5元[790980元-52947.5元]; 上述第一至第八项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原告***、***负担1368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