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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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9546.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47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560元,由被告***负担768元,原告***负担1792元。 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6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0;本案案款收款单位:涟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0220067) |
裁判日期 | 2020-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