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417.92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律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16元,减半收取计38908元,由***负担7977元,***、***、***、远东电机(宁德)有限公司负担30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