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朝阳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誉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誉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省朝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暖气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72935.78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省朝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承担1085元,被告承担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