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合同编号:20180104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贷款利息1132485.14元(含利息834166.67元、本金罚息278437.50元、利息复利19880.97元)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

二、解除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广庆新材料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0325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三、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

四、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67083.33元,嗣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五、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2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8-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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