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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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2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5921302.13元; 二、撤销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2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 四、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305284.9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 五、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56601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 六、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分担。二审***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9750元,实际缴纳73330元,多缴纳的43580元予以退还。另,案件受理费29750元中的27000元由***承担,2750元由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330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