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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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兰州市皋兰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甘肃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报备涉案两套房屋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协助原告上海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被告甘肃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上海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兰州市皋兰县房屋。 案件受理费687元(已减半),由被告甘肃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