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艺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北京艺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八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北京艺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北京艺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被告***、被告北京艺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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