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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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宏达永顺市场经营服务中心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薛亮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 二、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薛亮押金10000元; 三、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薛亮装修损失58003元; 四、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0035.66元; 五、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占有使用费(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40000元; 六、驳回薛亮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薛亮负担541元(已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薛亮负担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6(已交纳)。 本案评估费6000元,由薛亮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奉先恒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