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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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富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水易通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DOCTYPEHTML>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DOCTYPEHTML> //W3C//DTDHTML4.0Transitional//EN'>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鲁0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邹平富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岩、沂水易通矿业有限公司、段超庆、段超峰、范伟利、马锡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邹平富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岩、沂水易通矿业有限公司、段超庆、段超峰、范伟利、马锡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万元。 截止2019年6月5日,根据(2014)济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结案标的为11428167.37元(含执行费78749元)。 执行中,经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邹平富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房产,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31424元,以房抵债6425085元,转交执行费78749元;扣划被执行人段超峰银行存款892909.3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