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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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 同至嘉(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广西北港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至嘉(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94,743.60元; 二、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同至嘉(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 三、驳回原告同至嘉(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2元,由被告辽宁绿地能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利息计算明细表 利息起算基数 (单位:人民币) 起算时间 截止时间 计算标准 26,326,082.10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1,826,082.10元 2015年5月30日 2015年6月10日 12,826,082.10元 2015年6月11日 2015年7月24日 10,494,743.60元 2015年7月25日 2016年5月20日 5,494,743.60元 2016年5月21日 2016年8月15日 994,743.60元 2016年8月16日 2019年8月19日 994,743.60元 2019年8月20日 实际付款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