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川骐工贸有限公司 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川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072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执行清; 二、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川骐工贸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以200723.93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直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北京川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安新县宏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