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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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捷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6035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耀旭,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捷联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修细毅。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捷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伊然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侯荣昌 书记员高雨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