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05937.9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23067.43元(截至2018年4月18日,嗣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5937.9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息0.05%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手续费2428.88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费用5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467元、被告***负担2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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