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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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静安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征收补偿款29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给付被告***、***、***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1,789元,被告***、***、***负担7,917元,被告***、***、***各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