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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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亚置业开发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北京东方华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广兴达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道丰集团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三亚置业开发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05)海民初字第18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三亚置业开发公司在(2005)海民初字第18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道丰集团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提出申请复议的,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