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990元,并按照年利率7.125%支付从2018年3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归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68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