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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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11民初865号 原告: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07332792N,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黑龙江省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黑龙江省嘉荫县。 被告:***,男,住***。 原告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绥化农垦鼎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宏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洪巍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