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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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6639元、护理费10680元、伤残赔偿金31788元。

二、***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医疗费307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营养费18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负担124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2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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