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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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456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文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兰圣常。 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莱芜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赵方廷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