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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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1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金善姬,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全东洙,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955XXXX,住***。 法定代表人全东洙。 申请执行人金善姬与被执行人全东洙、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东洙、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5000元,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420元、申请执行费398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1日,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延边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延吉市新兴街大兴路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期间,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29795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房屋以流拍价格297953元抵偿债务297953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金善姬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金善姬申请执行的本院(2017)吉2401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