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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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烟房预许字2011第083-68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 二、解除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1659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5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109183.96元。 六、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10989元及已付贷款本金5766.12元共计16755.12元。 七、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返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涉案房屋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涉案房屋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在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先予履行完上述第六项给付义务后即协助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涉案房屋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