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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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收)。 二、***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抵押财产[房产证号:吉房权证镇字第XXXX号位于××乡建筑面积为225.8平方米的商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