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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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8330.18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979.4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6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6元,原告***负担30元。(注原告预交受理费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