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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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章长源五交化矿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15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30667.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45元,由原告***、***、***负担1096.93元;被告***负担3931.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担81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