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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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422执恢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覃俊栋、覃俊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4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俊栋、覃俊深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覃俊深于2020年4月17日自动履行余款29679.41元,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生效的(2019)桂04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覃俊栋、覃俊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9679.41元的义务,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偿还保险赔偿款已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04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