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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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贵港市胜昌金属彩钢工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工程款553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贵港市胜昌金属彩钢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983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贵港市胜昌金属彩钢工艺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藤县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