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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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889.9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应付赔偿款项共计179,889.96元,***已支付833.33元,尚应支付179,056.63元。 三、被告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2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2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19元减半收取计3,109.5元(原告已交3,109.5元),由被告***、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原告***、***、***负担1,4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