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广西大新湘桂制糖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889.9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应付赔偿款项共计179,889.96元,***已支付833.33元,尚应支付179,056.63元。

三、被告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2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2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19元减半收取计3,109.5元(原告已交3,109.5元),由被告***、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原告***、***、***负担1,4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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