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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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顺意成工贸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355992.67元及利息(以355992.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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