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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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金皓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1执恢450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延边金皓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金皓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0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9)吉240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