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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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金地小区3、6、7号住宅楼及裙房工程款7,178,36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96元,由原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671元,由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125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