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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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27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与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共同对案涉楼房的基础和楼房内一楼、二楼的屋内地面、楼道、墙壁、窗框倾斜、屋顶漏水等承担加固修复责任,其中***承担70%的修复责任,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承担30%修复责任; 三、驳回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已预交),由原告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负担690.00元,由***负担1610.00元;鉴定费150,000.00(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已预交),由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负担45,000.00元,由***负担10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00元,由漠河县宏盛汽车配件商店负担1449.00元,由***负担338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