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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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应共同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计40688.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给***。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53元,减半收取计1847.3元,由***负担9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负担17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