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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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诉原告伍浩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67.07元以及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赔偿款251.56元。 二、反诉被告伍浩英、***应向反诉原告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2元。 三、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相抵减后,本诉被告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需向本诉原告伍浩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赔偿款共6866.6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本诉原告伍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伍浩英、***预交),由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伍浩英、***负担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伍浩英、***负担1.89元,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伍浩英、***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及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89元,由本院退回;台山市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本诉案件受理费22.5元;伍浩英、***应向本院补缴反诉案件受理费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