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