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441万元及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08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3260元,由被告常熟市金牛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该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已预交的费用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