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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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垫付的760000元,余款3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62×××13)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44743.87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90000元,余款654743.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62×××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46元,由原告***负担1995元,由被告***负担2651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265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