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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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9835.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原告***负担543元,由被告***负担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