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7241.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906.38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费66元,合计279元,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和***负担6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83元,三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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