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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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借款本金844532.9元、利息31359.52元、罚息1495.68元、律师3000元,共计880388.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产(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3元,减半收取计6301.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