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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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远成船务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72执异209号 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岚城乡中湖村岚湖1排17号。 法定代表人:郑秀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肖肖,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开发区经九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远成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后又自愿撤回该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李海跃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鲍海跃 书记员 鲍海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