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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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借款本金292847.53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至2020年5月5日欠息为6198.5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37%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28000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靖江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6262、166263,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靖房他证城字第84977、84978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