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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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猗县铭政酱菜(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猗县铭政酱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1月9日之前利息为43000元;2020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2分计,从2020年1月9日算至本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临猗县铭政酱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